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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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於分期繳納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各該期繳納期限屆至前,向保險人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 2.被保險人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不得申請延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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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6條規定了被保險人分期及延期繳納保險費的辦法。 根據第1項,被保險人在分期繳納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保險費,可以在各該期繳納期限屆至前向保險人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表示被保險人可以延後繳納保險費的期限,但是延期繳納的期間不能超過三個月。 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被保險人在領取年金給付期間是不能申請延期繳納保險費的。這表示一旦被保險人開始領取年金給付後,就不能再延期繳納保險費。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被保險人在分期繳納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保險費,他可以在該期限屆至前向保險人申請延期繳納,並且延期繳納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然而,一旦他開始領取年金給付,就不能再申請延期繳納保險費。 資料來源:《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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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