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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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 2.前項各期應繳納金額除最後一期外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但年滿六十五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前三期每期應繳納金額得依序以被保險人首三個月欠繳之保險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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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5條的規定,該條有以下兩項內容: 1. 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以四十期為限:這表示被保險人可以分期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每個月繳納一次,最多可以分期繳納四十個月。 2. 前項各期應繳納金額除最後一期外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但年滿六十五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前三期每期應繳納金額得依序以被保險人首三個月欠繳之保險費計算:這表示被保險人在分期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時,每期的繳納金額(除最後一期外)不得低於新台幣一千元。然而,如果被保險人已年滿六十五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則前三期每期的繳納金額可以按照被保險人首三個月欠繳的保險費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在首三個月欠繳的保險費加總為新台幣三千元,且分期繳納期數為四十期,則前三期每期的繳納金額可以是新台幣一千元,而其餘的三十七期的繳納金額則需依照正常的分期繳納規定計算。 參考資料: -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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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