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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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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就應繳總額一併辦理。保險費於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仍應計收利息。
  2. 2.保險人於發各項給付時,如被保險人於完納應繳總額後,尚有未繳清之前項利息,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得自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4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如果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應該一併辦理繳納總額並且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仍然需要支付利息。另外,當保險人核發各項給付時,如果被保險人在支付應繳總額後仍有未付清的利息,保險人可以在給付中扣減這部分未付利息,但前提是被保險人同意。 範例:如果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總額是5000元,分成3期繳納,每期繳納金額為1000元。根據規定,被保險人在分期繳納期間仍需要支付利息,假設利息為每期100元,那麼每期實際需要支付的金額就是繳納金額加上利息,即每期1100元。如果在第二期繳納後,被保險人還有100元的利息未付清,並且同意保險人從下一期的給付中扣減這個未付利息,那麼下一期的給付金額就會減少100元。

  • 併辦名詞
  • 名詞
  • 完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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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 4 條規定:「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就應繳總額一併辦理。保險費於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仍應計收利息。保險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