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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就應繳總額一併辦理。保險費於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仍應計收利息。
  2. 保險人於發各項給付時,如被保險人於完納應繳總額後,尚有未繳清之前項利息,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得自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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