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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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4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如果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應該一併辦理繳納總額並且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仍然需要支付利息。另外,當保險人核發各項給付時,如果被保險人在支付應繳總額後仍有未付清的利息,保險人可以在給付中扣減這部分未付利息,但前提是被保險人同意。 範例:如果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總額是5000元,分成3期繳納,每期繳納金額為1000元。根據規定,被保險人在分期繳納期間仍需要支付利息,假設利息為每期100元,那麼每期實際需要支付的金額就是繳納金額加上利息,即每期1100元。如果在第二期繳納後,被保險人還有100元的利息未付清,並且同意保險人從下一期的給付中扣減這個未付利息,那麼下一期的給付金額就會減少100元。
- 併辦名詞
- 核名詞
- 完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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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