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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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應繳總額,指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已開單應繳納而未繳納之保險費及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已核計之利息。
- 2.前項應繳總額,不含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請求補繳之欠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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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2條」,可以解釋如下: 1. 本辦法所稱應繳總額,指的是已開單但被保險人尚未繳納的保險費,以及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已核計的利息。這意味著如果被保險人在分期繳納過程中產生利息,該利息也會被視為應繳總額的一部分。 2. 前項應繳總額不包含根據國民年金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請求補繳的欠費金額。換言之,在適用這項法規時,不得將被保險人無法補繳的保險費金額納入應繳總額的計算中。 舉例來說,假設某位被保險人在某期間內應該繳納的保險費是1000元,但他只繳納了500元,則這500元將被視為應繳總額的一部分。如果他申請分期繳納,且繳納利息為100元,則這100元也會被納入應繳總額的計算中。不過,如果他有某期的保險費欠款,但根據國民年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他無法補繳該欠款,那麼該欠款金額就不會被納入應繳總額的計算中。
- 核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國民年金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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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