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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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4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以下六項: 1. 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的款項。 2. 保險費收入。 3. 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 4. 利息及罰鍰收入。 5. 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6. 其他收入。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4條的規定,這些來源都可以用來管理和運用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例如,保險費收入是每位參保人每個月繳納的保險費用,這些費用將用於支付國民年金的給付。另外,利息及罰鍰收入是指從國民年金基金投資所獲得的利息收益以及對違反國民年金相關規定者收取的罰鍰。其他收入則是指除了上述提到的來源之外的其他收入款項,例如政府的撥款或其他捐贈款項等。以上是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來源的解釋及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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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