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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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支出。 二、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複檢費用之支出。 三、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負擔款項之支出。 四、投資運用所需之管理支出。 五、其他法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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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 5 條的規定,該基金的用途包括以下幾項: 1. 支付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2. 支出與複檢費用有關的費用,這是根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3. 負擔根據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所需支付的款項。 4. 管理投資運用所需的管理支出。 5. 其他法定支出。 舉例來說,基金可以用於支付老年人的年金給付,這是該基金的首要用途之一。另外,基金也可以用於支付與複檢相關的費用,如進行核實的成本。此外,基金也可以用於支付根據法律所負擔的款項,如根據相關法規而需要支付的費用。而管理投資運用所需的支出則是指基金在進行投資運作時所需支付的管理成本。最後,其他法定支出則是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而必須支付的其他費用。 參考資料可以依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進行查找,以確保所提供的資訊與最新的法規修訂相符。
-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條文
- 第三十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 國民年金法 第 30 條條文
- 國民年金法 第 34 條條文
- 國民年金法 第 37 條條文
- 國民年金法 第 38 條條文
- 國民年金法 第 42 條條文
- 國民年金法 第 4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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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