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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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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運用局得指定國內受託機構買賣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經紀商,並統一議定手續費率及相關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10條,基金運用局有權指定國內受託機構作為買賣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經紀商。該條款還規定基金運用局可以統一議定手續費率及相關條件。這意味著基金運用局可以指定特定機構負責進行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的買賣交易,並確定相關的手續費率和條件。根據這項規定,基金運用局可以制定一致的標準,以確保基金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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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 10 條規定:「基金運用局得指定國內受託機構買賣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經紀商,並統一議定手續費率及相關條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