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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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9條的規定,基金運用局與保管機構所定的委託保管契約應以中文為主,如果需要使用外文,則必須附上中文譯本。契約應包含解決糾紛的仲裁條款或管轄法院、保管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機構應負之責任及忠實義務、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情事、以及其他基金運用局認為需要訂定的事項,另外還要包括保管費計算方式。根據第3項,第1項的契約可以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參考資料: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9條
- 管轄法院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 法律意見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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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