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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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11條,當受託機構或保管機構有違反法令、契約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情形,可能會對委託本金或收益造成損失時,基金運用局可以要求改善措施或進行必要的處置,並且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的委託或保管資產。 參考資料: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11條(最新版本)
- 法令名詞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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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