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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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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保管機構有違反法令、契約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有損及委託本金或收益之虞時,基金運用局應即要求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並得收回部分或全部之委託或保管資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11條,當受託機構或保管機構有違反法令、契約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情形,可能會對委託本金或收益造成損失時,基金運用局可以要求改善措施或進行必要的處置,並且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的委託或保管資產。 參考資料: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11條(最新版本)

  • 法令名詞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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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託機構、保管機構有違反法令、契約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有損及委託本金或收益之虞時,基金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