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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之保險財務,保險人應至少每二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四十年。
  2. 前項保險財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社會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3.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調整保險費率時,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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