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受理各項給付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及完備申請手續者,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保險人需要在審查給付申請後的次月底前發給給付金額。這表示在確認申請符合條件且手續完備後,保險人有義務在下個月底前完成給付。例如,如果一個被保險人在1月份申請給付,並且申請符合規定且手續完備,那麼保險人必須在2月底前發給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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