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社會工作師於執業執照更新前,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積分不予採認者,應自不予採認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足積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10條,如果社會工作師在執業執照更新前,由於非自己責任的原因而無法獲得認可的積分,則應在不予採認處分書送達後的六個月內補足積分。這意味著社會工作師如果在執業執照更新前因非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取得足夠的積分,他們有六個月的時間來補足這些積分。然而,具體的情況可能會因個別案例而有所不同,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及裁判書或判決書來做出具體的解釋。
- 非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