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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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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於執業執照更新前,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積分不予採認者,應自不予採認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足積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10條,如果社會工作師在執業執照更新前,由於非自己責任的原因而無法獲得認可的積分,則應在不予採認處分書送達後的六個月內補足積分。這意味著社會工作師如果在執業執照更新前因非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取得足夠的積分,他們有六個月的時間來補足這些積分。然而,具體的情況可能會因個別案例而有所不同,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及裁判書或判決書來做出具體的解釋。

  • 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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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 10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於執業執照更新前,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積分不予採認者,應自不予採認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