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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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提供的法規,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9條包含以下內容: 1. 第9條第1項規定了終止委託或廢止認可辦理團體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五種情事: - 未符合第4條第2款的規定。 - 未按照第5條或第6條的規定辦理。 - 未按照核定的作業規定或計畫書辦理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並且情節重大。 - 未按照第7條所定的收費項目或金額收費。 -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的查核或訪查。 2. 第9條第2款規定了違反前述規定的後果,即該課程或積分將不予認定或採認。 3. 第9條第3款規定了終止委託或廢止認可辦理團體後的限制,被終止委託或廢止認可的辦理團體在一年內不得接受委託或申請認可辦理課程認定、積分採認。 以上解釋參考了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最新公告之法規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四條第二款條文
- 第五條或第六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核名詞
-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 4 條條文
-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 5 條條文
-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 6 條條文
-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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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