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9

快速跳轉
  1. 1.辦理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或廢止其認可: 一、未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未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辦理。 三、未依核定之作業規定或計畫書辦理課程認定、積分採認,情節重大。 四、未依第七條所定收費項目或金額收費。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查或訪查。
  2. 2.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其課程、積分,不予認定或採認。
  3. 3.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委託或廢止認可之辦理團體,一年內不得接受委託或申請認可辦理課程認定、積分採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提供的法規,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9條包含以下內容: 1. 第9條第1項規定了終止委託或廢止認可辦理團體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五種情事: - 未符合第4條第2款的規定。 - 未按照第5條或第6條的規定辦理。 - 未按照核定的作業規定或計畫書辦理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並且情節重大。 - 未按照第7條所定的收費項目或金額收費。 -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的查核或訪查。 2. 第9條第2款規定了違反前述規定的後果,即該課程或積分將不予認定或採認。 3. 第9條第3款規定了終止委託或廢止認可辦理團體後的限制,被終止委託或廢止認可的辦理團體在一年內不得接受委託或申請認可辦理課程認定、積分採認。 以上解釋參考了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最新公告之法規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 9 條規定:「辦理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或廢止其認可: 一、未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