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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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提出: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一年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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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到的「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11條,社會工作師在申請執業執照更新時,需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和繳納執業執照費,提交給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1. 原領執業執照。 2. 最近一年內的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兩張。 3. 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的會員證明文件。 4. 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文件。 參考資料並不提供與這個問題直接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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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