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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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後,社會工作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者,以新發執業執照所載執業登記日起算屆滿第六年之翌日,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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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12條,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社會工作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的日期,應以新發執業執照所載的執業登記日起,計算到第六年屆滿的翌日作為新的執業執照應更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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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