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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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後,社會工作師停業後申請復業,復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以該復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並扣除停業前執業期間後之日期,為原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並於原發執業執照註明應更新日期;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以新發執業執照所載復業日期起算屆滿第六年之翌日,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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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13條的規定,社會工作師若停業後申請復業,且復業登記日期未超過原發執業執照所載的應更新日期,則從該復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扣除停業前的執業期間,得到的日期即為原發執業執照的應更新日期,並在原發執業執照上註明該日期。若超過原發執業執照所載的應更新日期,則從新發執業執照所載的復業日期的翌日起算,屆滿第六年的那天即為新發執業執照的應更新日期。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社會工作師在2010年1月1日取得原發執業執照,其應更新日期為2016年1月1日。若該社會工作師於2014年6月1日停業,並在2018年3月1日申請復業,則復業登記日期未超過原發執業執照的應更新日期。根據上述規定,從2018年3月1日起算六年,即2024年3月1日,扣除停業前的執業期間,得到的日期即為原發執業執照的應更新日期,並在原發執業執照上註明2024年3月1日作為更新日期。 參考資料: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https://wow.kcg.gov.tw/social/union/information/doc/104100695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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