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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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本辦法所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訓練者,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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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2條規定,若一個人已經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訓練,他就有資格參加各個專科社會工作師的甄審。這表示在該分科內,他可以接受進一步的審查以獲得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的資格。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在社會工作領域已經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並且想要進一步專研兒童保護相關的知識和技能,他可以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訓練,完成後就有資格參加兒童保護專科社會工作師的甄審。通過該甄審後,他就可以獲得兒童保護專科社會工作師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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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