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 1 條(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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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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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推動性別平等,保障婦女的權利。這項法律旨在確保我國的性別人權標準能與國際接軌,讓兩性都能獲得平等的保護,逐步消除性別歧視。通過這項法律,我國向國際社會承諾,將致力於消除對婦女的各種形式的歧視,確保婦女在各個領域都能享有平等的權利。
立法沿革 1 版
(1000520 制定)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三四/一八○號決議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此公約乃重要之國際婦女人權法典,亦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不可或缺之一環,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及政治權利,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及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爰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實施公約健全婦女發展及人權保障體系,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推動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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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三四/一八○號決議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此公約乃重要之國際婦女人權法典,亦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不可或缺之一環,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及政治權利,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及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爰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實施公約健全婦女發展及人權保障體系,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推動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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