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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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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該法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所揭示的保障性別人權和促進性別平等的規定列為國內法,並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舉例來說,根據CEDAW第 3 條,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和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在國內法律上,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3 條,台灣的司法機關和政府應該根據CEDAW的要求,制定相關的法律措施,以確保婦女不受歧視。 此外,根據CEDAW第 11 條,締約國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婦女在就業和工作機會上享有平等權利。在國內法律上,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11 條,台灣的司法機關和政府應該制定相關的法律和政策,以保護和促進婦女的就業權益。 因此,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2 條,台灣的司法機關和政府機構在相關法律問題中應該參考CEDAW的規定,以確保性別平等和婦女權益的保障。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1000520 制定)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立法理由公約雖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頒發批准書,惟因我國國際處境特殊,未完成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於此之際,爰定明公約所揭示之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俾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00520 制定)

公約雖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頒發批准書,惟因我國國際處境特殊,未完成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於此之際,爰定明公約所揭示之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俾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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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