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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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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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該法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所揭示的保障性別人權和促進性別平等的規定列為國內法,並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舉例來說,根據CEDAW第 3 條,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和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在國內法律上,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3 條,台灣的司法機關和政府應該根據CEDAW的要求,制定相關的法律措施,以確保婦女不受歧視。 此外,根據CEDAW第 11 條,締約國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婦女在就業和工作機會上享有平等權利。在國內法律上,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11 條,台灣的司法機關和政府應該制定相關的法律和政策,以保護和促進婦女的就業權益。 因此,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2 條,台灣的司法機關和政府機構在相關法律問題中應該參考CEDAW的規定,以確保性別平等和婦女權益的保障。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00520 制定)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立法理由公約雖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頒發批准書,惟因我國國際處境特殊,未完成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於此之際,爰定明公約所揭示之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俾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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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雖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頒發批准書,惟因我國國際處境特殊,未完成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於此之際,爰定明公約所揭示之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俾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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