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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該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時,應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等傳送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前項通報內容應載明通報事由、兒童、少年及父母、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基本資料、連絡方式及其他相關資訊。
  3. 對於第一項之通報,應妥善維護當事人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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