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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經初步評估符合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三十日內提出評估報告。
  2. 前項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通報事由之確認。 二、問題診斷及評估。 三、服務目標之訂定。 四、服務計畫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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