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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訪視評估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應視個案需求結合社政、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整合性服務。
  2. 前項服務之內容如下: 一、社政:提供關懷訪視、經濟補助、托育補助、社會救助及其他生活輔導服務。 二、警政:提供人身安全維護、觸法預防與失蹤及行方不明人口協尋。 三、教育:提供就學權益維護與符合身心發展需求之輔導。 四、戶政:提供個案及其二親等血親之親等關聯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 五、衛生:提供就醫、預防接種、全民健康保險、藥癮、酒癮治療及心理衛生服務。 六、財政:提供稅務諮詢服務。 七、金融管理:提供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督導。 八、勞政: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 九、移民:提供停留、居留及定居權益維護之協助。 十、其他相關機關:提供必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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