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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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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機構之鑑定人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指派之需求評估人員,應合併組成專業團隊,執行鑑定及需求評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3條,鑑定機構的鑑定人員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的需求評估人員應組成專業團隊,共同執行鑑定和需求評估。 參考資料: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3條。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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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鑑定機構之鑑定人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指派之需求評估人員,應合併組成專業團隊,執行鑑定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