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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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3條,鑑定機構的鑑定人員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的需求評估人員應組成專業團隊,共同執行鑑定和需求評估。 參考資料: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3條。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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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