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身心障礙者得申請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作業方式及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三、申請人應持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前往指定鑑定機構辦理鑑定及需求評估。但申請人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至其居住地鑑定者,不在此限。 四、鑑定機構之鑑定人員應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鑑定作業及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以下簡稱鑑定報告)。 五、需求評估人員應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接續或同時對申請人進行其需求評估作業,除無法於現場完成需求評估,已告知申請人知悉者外,應即完成需求評估。 六、鑑定機構應於完成鑑定十日內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七、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報告後,應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將鑑定費核付予鑑定機構。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鑑定報告後,應依鑑定報告及需求評估結果,就符合規定者,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其不符規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2.前項申請,申請人應檢附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身心障礙者的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的流程如下: 1. 申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2.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發給申請人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3. 申請人持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前往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及需求評估。如果申請人根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至其居住地進行鑑定,則不受此限制。 4. 鑑定機構的鑑定人員應根據法律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鑑定作業,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5. 需求評估人員應根據法律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接續或同時對申請人進行需求評估作業,除非無法在現場完成評估且已告知申請人,否則應即完成評估。 6. 鑑定機構應在完成鑑定後的十天內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7.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在收到鑑定報告後的十天內核轉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支付鑑定費給鑑定機構。 8.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收到鑑定報告後,應根據鑑定報告和需求評估結果,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則以書面通知。 根據法律的規定,申請人在進行身心障礙者鑑定時應檢附近三個月內的一吋半身照片三張、國民身分證的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則需檢附戶口名簿的影本。 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範例:根據台灣博物館法第4條的規定,申請興建博物館的機構應向文化部提出申請,並應檢附相關文件,包括建案計畫書、規劃圖等。文化部受理申請後,將進行審核並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決定。
- 鑑定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送達名詞
- 核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