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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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律資料,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5 條共有以下三項規定: 1. 申請人若要在非戶籍所在地的鑑定機構進行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應在鑑定前七天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這表示申請人需要提前七天通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才能在非戶籍所在地進行鑑定。 2. 一旦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接受了申請,他們就需要立即通知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表示鄉(鎮、市、區)公所必須和主管機關進行協調,以確保順利進行鑑定工作。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接到通知後,應該派員協助需求評估工作,或者和鑑定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派員進行評估工作。這表示主管機關有責任指派相應的人員來進行需求評估,以確保鑑定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值得一提的是,我們需要參考的最新相關資料是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然而,根據資料獲悉,目前我無法提供此實施辦法的正式版本或相關範例。如果您需要進一步瞭解該實施辦法的內容,我建議您參考中華民國政府相關官方網站或向相關部門查詢以獲得最新資訊。
- 非名詞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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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