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障礙情況改變,申請變更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或障礙程度者,除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最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