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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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