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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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需要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以及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則可以檢附戶口名簿影本。這些文件和資料需要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以法官解釋案例來看,例如在"本件原告於92年6月5日申經被告機關核准以該車輛係專供身心障礙之母親唐○○雲使用"一案中,可見到申請身心障礙鑑定的規定被提及,並闡述了申請時需要檢附的文件和資料。
- 鑑定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 2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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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