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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之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前條申請後,應確認申請人之基本資料,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以下簡稱鑑定表)及提供鑑定機構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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