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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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無法於現場完成需求評估之申請人,應另行安排時間,以適當之方式完成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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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7條,若無法在現場完成需求評估的申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另行安排時間,以適當方式完成需求評估。這表示主管機關必須提供適合的時間與方式,以確保那些無法在現場完成評估的申請人也能夠接受評估。具體來說,可能是安排特定的時間和地點,或提供家訪等方式來完成需求評估。 範例:假設有一位身心障礙者因為交通或其他因素無法親自前往進行需求評估,根據這項法規,主管機關應該與申請人討論,找出另外的時間和方式,例如進行遠程評估或者對申請人進行家訪,以確保他們能夠完成評估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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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