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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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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服務契約內容應包括國定例假日可提供服務,及不得拒絕服務。 二、擬定服務計畫,並以服務對象意願及需求作考量,得提供二十四小時之服務為原則。 三、訂定工作及督導流程,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每月應電話訪問服務對象至少一次,每三個月應至少家庭訪視一次,並視服務對象需要不定期實地督導照顧服務員服務情況,以瞭解服務對象需求變動情形及照顧服務員工作之狀況。 (二)定期召開工作會報。 四、服務對象之身心功能狀況有變化時,應轉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求評估單位重新評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14條,提供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的單位,在提供服務前需要辦理以下事項: 1. 簽訂服務契約: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契約應包括國定例假日可提供服務的規定,並且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範例:提供身體照顧服務的機構在開始提供服務之前,與身心障礙者簽訂了一份服務契約,契約明確規定了服務時間和服務內容,保障了雙方的權益。 2. 擬定服務計畫:制定服務計畫,並以服務對象的意願和需求為考量,原則上可以提供二十四小時的服務。 範例:一家身心障礙者照顧機構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和意願,擬定了一份服務計畫,確保可以提供全天候的照顧服務。 3. 訂定工作及督導流程:制定工作和督導流程,該流程應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電話訪問,每三個月至少進行一次家庭訪視,並根據需要進行不定期的實地督導,以了解服務對象的需求變化和照顧服務員的工作情況。 - 定期召開工作會議,討論和協調各項工作事項。 範例:一個照顧機構每月定期和服務對象進行電話聯繫,每三個月進行家庭訪視,並且不定期實地督導其員工的服務情況,以確保服務的品質和滿足服務對象的需求。 4. 身心功能狀況變化時的轉介和重新評估:當服務對象的身心功能狀況有變化時,應轉介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求評估單位重新評估。 範例:當一位身心障礙者的身心功能發生變化時,照顧機構應將其轉介給相關的政府機構或評估單位進行重新評估,以確保繼續提供適切的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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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14 條規定:「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