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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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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有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居家服務督導員與受服務人數比率,以一比六十遴用,未滿六十人者,以六十人計。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聘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13條,身體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該要有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在居家服務督導員的比率上,每一位督導員可以服務最多六十位受服務人數。如果受服務人數未滿六十位,那麼仍需提供六十位的督導員。此外,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也可以根據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增聘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有效日期: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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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13 條規定:「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有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居家服務督導員與受服務人數比率,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