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