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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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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服務提供單位應運用經訓練之同儕支持員、家屬或志願服務人員提供友善服務,並有專人督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17條,友善服務提供單位應該運用經過訓練的同儕支持員、家屬或志願服務人員來提供友善服務,同時需要有專人進行督導。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在接受個人照顧服務的過程中能夠得到適當的支援和關愛。一個具體的例子是,在一家提供個人照顧服務的機構中,他們可能會訓練一些志願者成為同儕支持員,這些同儕支持員能夠和身心障礙者建立起信任關係,並在他們需要幫助或支援的時候提供協助。同時,這家機構也有專門的督導人員負責監督和指導這些提供友善服務的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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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17 條規定:「友善服務提供單位應運用經訓練之同儕支持員、家屬或志願服務人員提供友善服務,並有專人督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