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服務提供單位應運用經訓練之同儕支持員、家屬或志願服務人員提供友善服務,並有專人督導。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17條,友善服務提供單位應該運用經過訓練的同儕支持員、家屬或志願服務人員來提供友善服務,同時需要有專人進行督導。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在接受個人照顧服務的過程中能夠得到適當的支援和關愛。一個具體的例子是,在一家提供個人照顧服務的機構中,他們可能會訓練一些志願者成為同儕支持員,這些同儕支持員能夠和身心障礙者建立起信任關係,並在他們需要幫助或支援的時候提供協助。同時,這家機構也有專門的督導人員負責監督和指導這些提供友善服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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