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友善服務之人員應製作服務紀錄。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18 條,提供友善服務之人員應製作服務紀錄。這表示在提供個人照顧服務給身心障礙者時,相關人員必須紀錄其所提供的服務內容及相關資訊。服務紀錄可以包括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和照顧情況、服務計畫和執行情況、服務效果和問題等。這些紀錄可以作為提供服務的資料依據,也可用於監督和評估服務的品質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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