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18

快速跳轉

提供友善服務之人員應製作服務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18 條,提供友善服務之人員應製作服務紀錄。這表示在提供個人照顧服務給身心障礙者時,相關人員必須紀錄其所提供的服務內容及相關資訊。服務紀錄可以包括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和照顧情況、服務計畫和執行情況、服務效果和問題等。這些紀錄可以作為提供服務的資料依據,也可用於監督和評估服務的品質和效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18 條規定:「提供友善服務之人員應製作服務紀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