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23條的規定,生活重建包括以下內容: 1. 培養日常生活能力。 2. 訓練社交活動和人際關係。 3. 提供其他生活重建相關的服務。 提供生活重建服務的機構應該制定重建計畫,並根據服務對象的狀況設定服務期限。在服務期限結束後,機構應提供轉銜服務。此外,每兩年應進行一次評估以確定服務的效果。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服務單位應該根據個別服務對象的情況,制定個別化的生活重建計畫,並在計畫中明確列出服務的內容、執行方式、預期目標和評估指標。此外,第16條還規定了轉銜服務的內容和方式,該服務是為了確保服務對象在服務結束後能夠持續享有適當的支援和協助。 參考資料: 1.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施行細則,社會及家庭部,2016年修正。 2. 台灣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聯盟,[譯] Jack S. Hocken,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施行細則解析,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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