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24條,生活重建應根據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而居家式或社區式的生活重建服務則需要遵守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供的資訊,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是為了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基本國策以及貫徹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的意旨而制定的。該法規定了提供生活重建服務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的要求。此外,該法還對居家式或社區式生活重建服務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具體細則的規定。 在實際運作中,依據該條規定,如果有身心障礙者需要生活重建服務,相關的服務機構或個人可以根據需求評估結果來選擇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的服務方案。例如,如果一位身心障礙者需要特定照顧和支持,但希望保持在自己的家中生活,那麼居家式生活重建服務可以提供合適的支援和照顧。另外,如果身心障礙者希望在社區中參與活動並接受社區的支援,那麼社區式生活重建服務可以滿足其需求。 總之,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24條,生活重建應根據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而具體的服務方式則需要遵守相關法規所規定的細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