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日常生活能力培養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護理機構或復健相關醫事團體。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精神復健機構。
日常生活能力培養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護理機構或復健相關醫事團體。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精神復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