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3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各項服務,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民間單位提供服務。這表示根據需求評估結果,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與民間單位合作來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 同時,根據該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結合民間單位提供服務時,應定期進行輔導和查核,以確保服務的品質和適切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身心障礙者需要個人照顧服務,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身心障礙者的需求評估,決定是由自己提供服務還是與民間單位合作。在合作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應該定期對民間單位進行輔導和查核,確保服務的質量符合標準。這樣可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個人照顧服務方面獲得適切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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