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服務提供單位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秉持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展之精神,提供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 二、尊重服務對象之自主性與權利,及協助其權益倡導。 三、提供服務過程注意服務對象安全及健康,並協助服務對象達到充權之目標。 四、服務人員執行業務,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服務倫理與守則。 五、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工作及督導流程,確保服務品質。 六、與其他服務提供單位保持良好互動。 七、提供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八、遵循個人資料保密原則。 九、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 十、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服務紀錄應保存七年。 十一、於提供服務前,應將收費基準、服務規定等書面資料報經服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收費基準並應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服務規定應提供申訴管道。 十二、於提供服務後,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並不得違反收費基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十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監督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條中提到了服務提供單位應遵循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服務提供單位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一、提供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並且秉持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展之精神。 二、尊重服務對象的自主性與權利,並協助他們倡導權益。 三、對服務對象的安全及健康提供關注,並協助他們實現充權之目標。 四、服務人員執行業務時,必須遵守相關法令以及服務倫理與守則。 五、制定個別化服務計畫、工作及督導流程,以確保服務品質。 六、與其他服務提供單位保持良好互動。 七、提供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時的參考。 八、遵循個人資料保密原則,確保服務對象的隱私權。 九、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以提高專業能力。 十、除非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否則服務紀錄應保存七年。 十一、在提供服務之前,應向服務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收費基準、服務規定等書面資料,收費基準應詳細列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並提供申訴管道。 十二、在提供服務之後,應提供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的收據,並且不得違反收費基準、超額收費或擅立項目收費。 十三、必須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定期監督和查核,不能規避、妨礙或拒絕。 根據以上條文,這些事項旨在確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依法提供服務,並確保服務對象的權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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