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精神復健機構。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31條,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得由不同單位提供,包括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以及精神復健機構等。這些機構和組織可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的社交活動和人際關係訓練服務。 根據參考資料,特殊團體心理治療的帶領者除了醫師外,還可以由心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社工人員等從事。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也規定了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的員工總人數和計算方式,主要是根據勞工保險局和中央信託局所統計的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來計算。在計算員工總人數時,一些單位的人員不予計入,例如警政單位的警察官、消防單位的實際從事救災救護之員工、關務單位的海陸查緝、驗貨、調查、燈塔管理之員工,以及法務單位的檢察官、書記官、法醫師、檢驗員、法警、調查人員、矯正人員和駐衛警等。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31條規定了提供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的單位,包括醫療或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區發展協會、寺廟、宗教社團、宗教財團法人、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和精神復健機構等。这些單位可以提供各種適合身心障礙者的社交活動和人際關係訓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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