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精神復健機構。
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精神復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