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39條的規定,提供社區居住的單位應該組成專業服務團隊,其中成員至少包括督導、社會工作人員和教保員,並且督導可以兼任。如果單位因增設居住單位而有困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的情況下,社會工作人員可以兼任。每位督導或社會工作人員所服務的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每位教保員所服務的居住單位不得超過二個。 參考資料: 1.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1=6&N2=20&N3=0&N4=2&N5=71787 2. 台灣國立法律學院全球資料庫- https://twlaw.ncl.edu.tw/information_1.aspx?QryID=11778 3. 法務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ty=FL&id=78110996b8a33ce687dc4026aebcf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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