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本題探討的是「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的第40條。以下針對各款進行釋義: 1.第1款規定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為供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最多不超過六人,平均每位身心障礙者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十六點五平方公尺,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應有獨立出入口及使用空間。 此款規定了提供社區居住服務的場所需具備的條件。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該是合法建築物,而且面積應該充足,每位身心障礙者使用的樓地板面積需達到16.5平方公尺。此外,每一居住單位應配備獨立的出入口和使用空間。 舉例:例如,在一個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的社區中,有一個建築物作為居住單位,該建築物合法,並且每個房間的平均使用面積為16.5平方公尺,每個房間都有自己的出入口和使用空間。 2.第2款規定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設寢室及衛浴設備,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規定辦理。 此款規定了提供社區居住服務的場所需要設置寢室和衛浴設備。此外,建築物還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範圍和金額則依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相關規定辦理。 舉例:在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的社區居住場所中,建築物內應該設置寢室和衛浴設備。同時,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確保在服務過程中出現的任何意外事故都能得到合適的賠償。 3.第3款規定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此款規定了社區居住服務應提供夜間住宿,同時禁止同一服務場所同時提供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舉例: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夜間住宿,但同一服務場所不得同時提供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這意味著該場所可以在夜間提供住宿服務,但不能在同一時間提供白天的照顧服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