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單位應建立服務對象居住服務評估、服務內容及服務紀錄等居住服務資料。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41 條,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單位應建立服務對象的居住服務評估、服務內容以及服務紀錄等相關居住服務資料。這表示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單位必須評估居住服務對象的需求,並且記錄居住服務的內容以及相關資訊。舉例來說,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單位可能需要評估一位身心障礙者的居住能力,並記錄提供的照顧服務內容,例如居住環境調整、日常生活協助等。這些資料將有助於提供單位了解服務對象的需求,並提供適切的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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