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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婚姻及生育輔導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親職、婚前及婚姻教育由家庭教育機構、團體提供。 二、其他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由醫事服務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婚姻及諮商團體或機構提供。
  2. 前項服務之提供,應由家庭教育專業人員、醫事服務機構所屬之專業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社會福利團體所屬之專業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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