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及生育輔導提供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配合直轄市、縣(市)衛政、教育、社政等部門及民間團體,建立完備資源網絡,提供婚姻及生育輔導適當之資源與支持。 二、協助辦理相關費用之減免或補助,應備具申請書、個案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4條,婚姻及生育輔導提供服務單位在提供服務時應配合以下事項: 一、建立完備的資源網絡:婚姻及生育輔導提供服務單位應與直轄市、縣(市)衛政、教育、社政等部門及民間團體合作,建立資源網絡,提供適當的婚姻及生育輔導資源和支持。這可以包括提供相關的法律、醫療、心理等方面的資訊或服務,以幫助身心障礙者和他們的家庭在婚姻和生育方面做出適切的決策。 二、協助費用減免或補助:婚姻及生育輔導提供服務單位應協助身心障礙者申請相關費用的減免或補助。申請時,需要準備申請書、個案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便證明身心障礙者有資格獲得費用減免或補助。 以上資料參考自《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內政部,民108年7月17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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