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間及住宿式照顧分為日間式照顧、夜間式照顧及全日住宿式照顧,由服務提供單位提供十八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作業設施服務或課程活動。但服務對象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5條,日間及住宿式照顧分為日間式照顧、夜間式照顧及全日住宿式照顧。這些照顧服務由服務提供單位提供給18歲以上的身心障礙者,包括托育養護、作業設施服務或課程活動。但若服務對象有特殊狀況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依照上述資料,例如一家提供日間式照顧的服務單位,在服務對象有特殊狀況且獲得主管機關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提供服務給 18 歲以上的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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