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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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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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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每日同一服務時間服務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場所應設多功能活動室、盥洗室(至少有一處淋浴設備)。必要時,並得為服務對象設置適當且獨立之空間及設備,提供個別化服務。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住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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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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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居家照顧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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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生活重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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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心理重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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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社區居住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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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婚姻及生育輔導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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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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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家庭托顧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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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課後照顧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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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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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其他服務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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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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