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規許可立案之機構,提供本辦法個人照顧服務,除應符合該法規規定配置應有設施設備及人員外,應依本辦法規定配置獨立空間及人員。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6條,依法規許可立案的機構在提供個人照顧服務時,除了應符合相關法規對設施、設備和人員的規定外,還應按照該辦法的要求配備獨立的空間和人員。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3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案之機構,提供居住、教養或庇護服務者,應為其承辦人員確保有必要之技術、專業或訓練,並編列信託基金公告之書面報告施行。此為該法對機構提供其服務時所需要的人員資格和專業要求的規定之一。 因此,根據上述資料,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6條要求在提供個人照顧服務時,許可立案的機構除了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外,還必須按照該辦法的要求配置獨立的空間和人員,以確保服務質量和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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