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照顧以居家式提供下列服務: 一、居家護理。 二、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 三、友善服務。 四、送餐到家。 五、居家復健。
根據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7條規定居家照顧的服務包括居家護理、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友善服務、送餐到家和居家復健。這些服務旨在提供身心障礙者在居家環境中所需的照顧和支援。舉例來說,居家護理可以包括派醫生和護士到病人居家,提供醫療檢查和治療;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可以指提供個人衛生照顧和家務幫助;友善服務可以包括陪伴和社交活動等;送餐到家可以提供長期臥床或無法外出的身心障礙者定期送遞餐點;居家復健則是指在居家環境中進行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等復健服務。這些服務的內容和範圍可能依據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