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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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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托顧服務員之服務處所應供住宅使用,其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服務對象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有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上。 二、玄關及主要出入口門淨寬度在八十公分以上。 三、衛浴設備有防滑措施、扶手等裝備。 四、置休憩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並保障個人隱私。 五、建築物有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 六、提供基本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急救箱及滅火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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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62-8 條規定:「家庭托顧服務員之服務處所應供住宅使用,其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服務對象使用之樓地板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6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